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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叙国营机构签订合同需指定商务代理
2002-11-28 19:31
    叙政府发布15号法令规定与叙国营公司签订合同的外国公司和机构必须在叙有商务代理。该法令自2002年1月3日起正式执行。
  上述法令第3条款规定任何与叙利亚政府部委、行政部门、市级政府、地方行政机构及其它国营部门签订材料、设备进口及实施工程的外国公司、企业及其它外国组织均需在在叙利亚共和国拥有商务代理,该代理须根据1952年颁布的151号法令及其修正案规定的条件和制度在叙有关部门进行注册。
  15号法令允许在下列情况下外国公司和企业可不指定商务代理:
  1、在叙设有长期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组织;
  2、与叙利亚国营部门签订出口合同;
  3、合同、契约的性质和价格不需指定商务代理。15号法令授权内阁总理根据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发布确定这类合同及契约的指示;
  4、与叙利亚私营企业签订合同,即使是进口和工程实施合同;
  5、在2002年1月3日前签订的合同。
  根据15号法令规定,商务代理可以来自国营或合资公司和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或来自私营公司。外国公司的商务代理指佣金商代理、销售商代理、航空、电影院代理、海运代理及其它类似代理。
  任何从事上述活动的代理须根据叙151号法令规定向叙经济和对外贸易部提交代理注册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所代理公司名称、商务地址、总部及其它叙经贸部要求提供的情况。任何未根据151号法令在叙经贸部登记注册的代理都被认为是非法的,并将为此交纳罚金。
叙财政部要求叙国营部门应在宣布进口原料、设备及执行工程招标时规定需指定商务代理。在外国公司中标的情况下,外国公司应向招标部门出示其在叙已指定代理商的文件,这份文件被认为是签订合同的基本条件之一;
  外国公司和企业指定的商务代理不一定是长期代理,外国公司和企业有权根据其需要更换代理。代理的费用由外国公司与其代理在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共同商定,可以是相应的比率,也可以是月薪或年薪,也可以是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
  由于合同是由外国公司及叙招标部门签订,因此,有关执行合同的一切义务均由外国公司承担,与代理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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